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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规定
(一)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
(二)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
(三)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异地预缴增值税,例如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等。
政策依据: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
二、一般纳税人税率
(一)营改增以前的项目(老项目),选择简易计税时:
1.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
2.申报应纳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-预缴税款
(二)选择一般计税时:
1.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9%)×2%
2.申报应纳税款=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/(1+9%)×9%-进项税-预缴税款
三、小规模纳税人税率
(一)适用3%征收率:
1.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
2.申报应纳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-预缴税款
(二)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%税率优惠。
(三)自然人不适用本规则。
四、其他常见问题
(一)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断时间
1. 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2. 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3. 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,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(二)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
1. 纳税人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
2.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,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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