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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时,怎么计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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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规定

(一)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

(二)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

(三)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异地预缴增值税,例如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等。

政策依据:

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

二、一般纳税人税率

(一)营改增以前的项目(老项目),选择简易计税时:

1.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

2.申报应纳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-预缴税款

(二)选择一般计税时:

1.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9%)×2%

2.申报应纳税款=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/(1+9%)×9%-进项税-预缴税款

三、小规模纳税人税率

(一)适用3%征收率:

1.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

2.申报应纳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/(1+3%)×3%-预缴税款

(二)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%税率优惠。

(三)自然人不适用本规则。

四、其他常见问题

 

(一)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断时间

1. 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
2. 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
3. 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,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
(二)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

1. 纳税人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

2.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,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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