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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劳社险中心函〔2006〕60号规定,社保费基数的核定依据的是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,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、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,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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